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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与漏税罪名的演变与界定

2023-01-25 来源:欧得旅游网

偷税罪与漏税罪的区别在于主观和客观方面。偷税是故意行为,而漏税是过失行为。偷税行为人有明确的非法利益目的,采取欺骗手段来逃税;漏税则不存在故意行为。法律后果上,偷税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而漏税是违法行为,只需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对于不申报纳税的行为,《税收征管法》规定了处罚,但并非偷税行为的处罚。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偷税的界定将趋于统一。之前的规范性文件将在新《税收征管法》实施后失效。

法律分析

一、偷税罪与漏税罪的区别是怎样的

1、主观方面不同。偷税是出于故意,而漏税是过失行为。偷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而积极希望或追求这一危害结果,而漏税的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却设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偷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漏税行为人主观上则不具有这一目的。

2、客观方面不同。偷税是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欺骗、隐瞒手段来不缴或少缴税款,而漏税不存在任何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在客观上区分二者,应注意:凡是没有采取法定手段偷逃应纳税款的,一律不能认定为偷税;即使采取了法定手段未缴或少缴税款,也不能一概认定为偷税,还要注意从主观上进行甄别。因为主观上的区别才是偷税与漏税的本质区别。实践中,还有一种“明漏暗偷”的情况,即纳税人采取法定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但一旦被税务人员查出,则以业务不熟、工作过失或对税法及财务制度不精通为由加以搪塞。

3、法律后果不同。偷税达到法定结果即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漏税是一种违法行为,行为人只须补缴税款并交纳滞纳金。当前,有些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对于漏税有不同认识。

二、偷税与不申报纳税的界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另外,《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见,对于不申报纳税的行为,《税收征管法》虽然也规定要对其进行处罚,但不是作为偷税行为处罚的。而是在偷税之外,用另外的条文加以规定。可见,在对偷税的界定上《税收征管法》与《刑法》已经统一起来了。今后,对偷税的界定,税务机关的标准与司法机关的标准将趋于统一。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以前的某些规范性文件将不申报纳税规定为偷税,这与新《税收征管法》不尽一致,在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后这些规定将自然归于无效。

结语

偷税罪与漏税罪有着明显的区别。在主观方面,偷税是出于故意,而漏税是过失行为。偷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而漏税的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却设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在客观方面,偷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来不缴或少缴税款,而漏税不存在任何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法律后果也不同,偷税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而漏税是违法行为,行为人只需补缴税款并交纳滞纳金。对于不申报纳税的行为,《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但并非作为偷税行为处罚的。随着新《税收征管法》的实施,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对偷税的界定将趋于统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五章 关税 第五十六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五章 关税 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五章 关税 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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