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会本不应该找职工借款,借款也不是工会经费,这种行为有集资性质。是向特定对象的集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四十六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七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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