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是不可以做为新证据提交二审的,新证据是指在一审时不知道该证据的存在,而是在一审开庭后才获知的。但是你的案件中一审已经有书面材料以及录音作为证据,二审时法院很难采纳。但是有些法官认为程序公证需要服从实体公证,如果证人证言对案件的最终判决有决定性证明力度的,也会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四条 “新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证据规定》同时还规定了一审阶段的新证据、二审阶段的新证据。一审阶段的新证据包括:
(1)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2)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审阶段的新证据包括:(1)一审庭审程序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此外,根据《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法院批准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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