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有两种情况:夫妻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子和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前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后者应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分析
存在两种情况属于共同财产:一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若夫妻双方未明确约定,房产证上仅写有一人名字,则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可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根据规定,该不动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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