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证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办理。养殖证是国家要求海域水产养殖和内陆水域养殖户需要办理的一种证件。凡是利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对已养海域和内陆水域,符合养殖规划并持有养殖证的,可简化审核程序予以换证。尚未领取养殖证应尽快审核补发。不符合养殖规划但已持有养殖证的,限期予以调整。无证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养殖许可证办理如下:
1、带上经营场所的房产证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到工商部门申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领到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注意此表不能丢失,办理完相关手续后要交回工商部门的。带上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营场所的房产证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到辖区的畜牧局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
4、拿到动物防疫合格证后,带上动物防疫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经营场所的房产证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到工商部门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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