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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记录的普通发票

2022-07-11 来源:欧得旅游网

增值税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结算,不一定要通过公对公账户,只需在发票备注栏内标明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法律分析

可以。

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清结、个人垫付等多种方式进行结算,并不一定要通过公对公账户,只需在发票备注栏内标明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规定如下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拓展延伸

普通发票的合法性及记录要求

普通发票是一种合法的财务凭证,用于记录交易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证明。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和个人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应该合规地记录和保存普通发票。记录要求包括:发票抬头、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商品或服务的明细、金额等必要信息。此外,还应注意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虚假开票和违法行为。合规记录和保存普通发票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申报具有重要意义,也是遵守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结语

合规记录和保存普通发票是企业和个人进行商业活动的基本要求。根据税法规定,发票抬头、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商品或服务的明细、金额等必要信息都应合规记录。同时,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虚假开票和违法行为也是至关重要的。合规记录和保存普通发票对于财务管理和税务申报具有重要意义,也是遵守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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