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的主旨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收监。监外执行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适用于有特殊原因不宜收监的罪犯。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死缓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监外执行的条件包括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但不会危害社会等情形。如果刑期未满且执行原因消失,罪犯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或发现严重违规,应及时释放或收监。
法律分析
一、监外执行后还会收监吗?
按照具体情况认定。监外执行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是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果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
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等情况)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果在执行期间有发现犯罪嫌疑人严重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也需要及时进行收监。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二、监外执行的执行条件是什么
1、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3、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4、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监外执行根据具体的情况决定是否收监,如果违反管理规定一般需要收监,监外执行的情形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
结语
监外执行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收监。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监外执行期间,罪犯应当计算在刑期内。一旦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或发现严重违反监外执行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收监。监外执行的条件包括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但不致危害社会等。执行机关应提出书面意见并经主管司法机关审查批准。涉嫌犯罪的监外执行罪犯,公安机关应立案,检察院应依法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