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工作人员是为用人单位工作,工作人员因工作所产生的风险,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个人形成的劳务关系之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同样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改变了此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只能依靠劳动合同约定的局面,让用人单位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同时,也对用人单位追偿权的行使条件进行了限定,即只有在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向劳动者追偿,仅存在一般过失则不得追偿。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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