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产假工资只给基本工资不合法。
1、具体而言,法律规定在产假期间应该保障原有的待遇,而法律对此的具体规定主要是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超过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也要发给员工;
2、由此可见,在产假期间,工资的发放先看有无生育保险,没有的也应该补足。
产假被辞退的补偿如下:
1、辞退休产假的员工,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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