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是2003年开始的。
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内容如下:
1、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
2、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3、保障水平,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5万元以下,支付比例为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支付比例55%,10万元以上支付比例60%。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强化政策联动,切实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和诊疗范围分别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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