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一千多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符合缓刑的条件,不能判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章,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悉好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睁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袜伍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章,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章,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章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章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章的“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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