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样品买卖,或称货样买卖,是指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质量标准的买卖。凭样品买卖属于特殊买卖的一种,其与一般买卖的区别在于,凭样品买卖在订立合同时就存在样品,并且当事人在合同申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必须与样品的质量保持一致”或“按样品买卖”等宇样。如果当事人末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即使出卖人已向买受人提示了样品,都不为凭样品买卖。
凭卖方样品买卖是指由卖方提供样品作为货物交付依据的买卖。
注意问题:
1、所选的材料是否与客户要求完全一致;
2、样品各个部位的尺寸是否与客户的图纸完全一致;
3、样品的颜色和包装是否与客户的要求完全一致;
4、样品的数量是否与客户的要求完全一致;
5、本企业是否有留样。留样至少需保留一件,以便作日后生产大货订单的实物依据。
情况分类:
1、由卖方或买方提出,经过双方确认;
2、由买方提供样品,经卖方复制样品(称回样)再寄买方确认;
3、由买卖双方会同签封;
4、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封,一般以相同的样品一式三份,经审核后签封,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留存,供今后检验时对照。
为了判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与订立合同时的样品保持同一质量,避免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各执一词、口说无凭,(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五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且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如果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那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换言之,出卖人不能借口样品买卖,而不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当然,如果样品瑕疵是表面瑕疵,买受人知道瑕疵而又不要求出卖人消除实际交付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是否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民法典)未作规定。依据瑕疵担保责任法理,该损失应由买受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五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六百三十六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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