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屋可以被强制执行,虽然法律规定如果抵押人无第二住所只能查封不能强制执行,但是现实中都会在抵押时提供第二住所证明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抵押的房屋能否强制执行
法律咨询解答
抵押房屋可以被强制执行,虽然法律规定如果抵押人无第二住所只能查封不能强制执行,但是现实中都会在抵押时提供第二住所证明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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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知识】抵押房子是可以过户的,但必须由抵押人与新业主持房屋产权变更书面协议,一同到银行办理过户手续。待银行同意房屋产权变更后,再将房屋借款人由原业主变更为新业主,并出具相关证明,然后将变更事项、变更理由等都注明清楚,就能向银行借出房产证过户了。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唯一抵押房产能否强制执行
法律咨询解答
唯一抵押房产能强制执行。
法院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存所必需的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名下有其他房屋的可以执行;法院对于被执行人居住权的保障有期限,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可以执行;法院明确居住标准杜绝以保障生存权为由逃避债务执行,申请人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扣除租金的可以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抵押权的房屋可以强制执行吗
法律咨询解答
抵押房屋可以被强制执行,虽然法律规定如果抵押人无第二住所只能查封不能强制执行,但是现实中都会在抵押时提供第二住所证明的。对于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延伸知识】抵押中的房子是能办理过户的,不过前提是需要取得银行同意,然后由产权持有者和银行一同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即可。如果说银行一方不同意贷款者办理过户的话,则需要贷款人先将贷款还清,注销抵押权。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农村自建房可以强制执行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自建房屋如果不是被执行人生活必需的房屋,人民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房屋的,法院一般会对房屋进行拍卖。
房屋拆迁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房屋拆迁一般可以强制执行。
1、因国有土地征收而导致的房屋拆迁,行政机关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拆迁强制执行需要的条件是:
(1)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2)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
(3)申请的主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4)由人民法院决定强制执行。
2、征收补偿协议是否可申请强制执行
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决定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拆迁部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3、拆迁房也能够被依法强制执行。
如果拆迁房的所有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就该房屋或者拆迁所得的价款予以执行。
若被拆迁人被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其所有的拆迁房如果不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话,人民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但是,如果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只能查封不能变卖、拍卖。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五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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