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被害人在诉讼中可能担当各种诉讼角色。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中,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从而具有自诉人的身份和地位。同时,被害人诉称由于被告人的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而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
一、被害人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诉讼地位的确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被害人以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对于被害人的这一地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知:
1.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不仅具有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欲望,而且更有着使对其实施侵害的犯罪人受到法律上的谴责、惩罚的要求。刑事诉讼的进行,在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处于判定状态的同时,也使被害人的上述欲望和要求处于待定状态。这是赋予他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理论基础。
2.被害人基于实现被告人受到合法的报应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只有满足被害人的这种愿望,使其作为拥有较广泛诉讼权利的当事人,诉讼活动的进行才能对国家、被告人、被害人等各方面的权益做出适当、合理的平衡。
3.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也拥有许多与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但是,刑事诉讼毕竟不同于民事诉讼,在检察机关作为追诉机关已构成被告人的强大对手的情况下,被害人如果再拥有与其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那么被告人事实上将同时面对两方面的指控,其诉讼地位将处于十分不利的状态。因此,为维护控、辩各方总体上的地位平衡,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也做出了一些限制,使其不至于成为一般意义上的原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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