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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能够采取留置措施的人员范围

2023-08-30 来源:欧得旅游网

《监察法》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等严重职务违法或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包括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伪造证据等情况。对涉嫌行贿或共同职务犯罪的人员也可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管理和监督遵循国家规定。

法律分析

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拓展延伸

监察机关对留置措施适用范围的界定

监察机关对留置措施适用范围的界定是指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对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人员进行明确和界定。这一界定涉及到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对象范围等方面。监察机关在界定适用范围时,通常会考虑被调查人的职务、涉嫌的违法行为性质、对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明确适用范围,监察机关能够确保留置措施的合法性和适用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一界定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规范监察机关的行为,保障执法公正性和权益保护。

结语

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时,可以依法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措施的适用范围是监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明确和界定。这一界定有助于确保留置措施的合法性和适用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监察机关在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方面也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这一过程对规范监察机关行为、保障执法公正性和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三节 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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