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因发包人原因,如拖欠进度款、没有按时提供原材料等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以要求赔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通常具体而言,承包人都可以要求赔偿以下费用:
1、人工费损失。如停工、窝工的工人工资人低生产效率的损失食补贴、工器具费用、各种管理费等相关人工费用损失。
2、材料费损失。诸如由于工期拖延,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差价损失等。
3、机械费损失。由于工期拖延导致相关机械停工带来的损失,转移搬运带来的损失等相关费用。
4、工地管理费。诸如由工期拖延产生的工地管理人员的工资等。
5、物价上涨的差生的差价费用。诸如工人工资上涨、机械租赁费用上涨、材料费用上涨等。
这些费用有单据的凭单据索偿,无单据应依法按公平合理的方式索偿,如委托物价局鉴定价格,委托专业建筑工程律师介入协助计算索赔等。若承包人没有证据证明自身损失,或申请司法鉴定亦无法确定具体损失的,发包人可以不赔或适当赔偿少部分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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