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在有限公司称为股东会,在股份公司称为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原则上采取召集会议的方式;但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1、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一手包办。2、设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1名董事主持。3、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与主持。4、监事不召集与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与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的种类1、定期会议: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2、临时会议:以下三类主体之一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第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第二,1/3以上的董事;第三,监事。原则上会议应提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但章程或全体股东可以另行约定。会议表决原则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不这样规定的从章程。对会议事项的决议应作出会议记录,出席股东应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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