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不属于商品房。
拆迁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如下:
1、安置房相对于商品房来说质量比较低。
2、相对于商品房安置房大部分是不属于完全产权。
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而商品房是完全产权,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是出让,也就是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3、安置房交易时间受限。
不少安置房都有交易时间限制,也就是规定在几年内不得上市转售。商品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要是当事人买到的已经办理过登记的现房,就可以上市交易。
4、安置房是否可以交易取决于开发商时候对安置房进行产权登记。
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是有区别的。
5、安置房相对于商品房的使用用途来说受到了一定限制
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6、相对于商品房来说安置房享有的权利较为不全面
商品房的买受人一般享有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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