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到监狱里后,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接受劳动改造,会接受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一般来说都要进行学习、劳动、接受相关技能的教育等等,偶尔也会安排一定的娱乐活动,也可以会见亲属。
有些人为了早点出狱,空闲时间可以学习知识,不想学习的也可以到小卖部,篮球场消磨时间。工作的内容主要是繁琐的手工活,活不重但很无聊。大部分都是一些手工活,也有少量的机械活,有特殊技能的还可以有一些脑力劳动,每天工作8小时,也可以加班,也可以不加班,主要是和绩效积分挂钩,这个积分影响犯人的减刑,所以很多人都愿意加班,遇到特殊情况的可以不加班。
服刑人员禁止的活动
(一)禁止私藏现金以及刀具等等违禁物品。这类是坚决禁止的,有钱那可能导致权钱交易,有刀具那监狱再犯罪或者出逃,当然是会被禁止的。
(二)不能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或者传递钱物。一般每个月都是可以申请一次家属探视的,这个时候可以带一些非违禁品,被监狱许可的物品可以留下,而私自与外界人员传递财物,那可能被认定是为逃避监禁做准备。
(三)会见亲属或者其它人的,也不能传递信件、现金等等物品。
(四)服刑人员是不能进行偷窃、赌博的、打架斗殴、自伤自残等等,监狱再犯罪的,那会加重处罚,重新审理新的犯罪,然后合并执行刑罚。
服刑人员减刑规定
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七十一条 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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