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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分割规定与离婚有何关联

2021-02-08 来源:欧得旅游网

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千问题的解释(二)》进行分割。如果一方是股东,另一方不是股东,股权可转让给配偶或按同等价格购买。对于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如果其他合伙人同意转让,配偶可成为合伙人;如果不同意转让,但同意退还部分财产份额,可进行分割。股票离婚时,可按数量比例分配,参考股市价值和涨落幅度,由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确定股价,进行分割,但仍需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分析

一、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一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股权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千问题的解释(二)》中的规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的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股票离婚时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股票所代表财产的特有属性,决定其在分割时也有不同的特点。一是股票的价值随股市的涨落而涨落,在分割时,可参考分割时的股市价,并结合该种股票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的涨落幅度,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股价,也可由法院判决确定一个股价,按此股价计算所持该种股票的全部价值量,进行分割。二是分割股票所代表的财产的量,不是分割股票本身。如果当事人协商或者法院判决分割股票,双方各多少股,也只是表明这些数额的股票所代表的财产量的占有率的分割,而不是股票的分割,股票仍然要办理过户手续才能分割。

结语

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千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可以通过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股权转让给配偶,或者通过法院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可以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或者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或者退伙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股票离婚时的分割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参考股市价和股票的涨落幅度,协商确定股价或由法院判决确定股价进行分割,同时需办理过户手续。以上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分析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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