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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计算范围

2020-10-06 来源:欧得旅游网

1、夫妻一方户口在本市市区以外的,按两人安置;

2、原属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服兵役、劳教、服刑(被注销城市户口的除外)、入学、入托已迁出拆迁范围的;

3、独生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两人安置;

4、孤寡老人,按两人安置;

5、公告发布后,因出生、死亡、婚姻和按政策规定需入户、分户和注销户口的,按实际增减人数安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者,不属拆迁安置对象:

1、拆迁公告发布后,除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所列的情况外,在拆迁范围内迁入户口的;

2、使用违章建筑及临时建筑(含临时商业网点)的;

3、未办理合法手续而使用、占有、交换房屋的;

4、其他不属于安置的对象。

第三十四条:拆迁人拆除居民住房的,按照被拆迁人的原居住面积安置;被拆迁人原居住面积个人平均不足八平方米的,按平均每人八平方米安置。

第三十五条:拆除住宅而新建住宅的,被拆迁人原则上就地安置;拆除非住宅而建住宅的,除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外,也应就地安置。

第三十六条:被拆迁人从市中心区被安置到市中心区以外,可根据新安置不同的地域,适当增加安置面积,但最高不超过原面积的百分之五十。原居住在七楼(含七楼)以下的,安置到没有电梯的八楼以上居住的,从第八层起,每递增一层,分别增加百分之五的居住面积。以上两款增大的房屋面积计入产权面积。市中心区的地域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处制定,并报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拆除用于住人的自搭阁楼,层高净空不小于一点五米,层底净空不小于二点二米,按百分之六十的面积折算安置,但抵算面积,不得超过十平方米。属于人字形或斜面结构的阁楼面积,从垂直高度一点五米以上(含一点五米)处开始计算。

一、房屋拆迁作价标准

第30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房屋使用人的安置;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将拆迁补偿的标准由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修改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明确管理程序;充实和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等价

原《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这样规定,是与原先以实物安置使用人为主的情况相适应的。

但是,对于房屋所有人来说,作价补偿的金额往往不足以在市场上购买相应的房屋。新修改的《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根据上述规定,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都要考虑到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可见,按照新的规定,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实际是等价的。此外,新修改的《条例》在确定了新的补偿标准的同时,取消了原《条例》将户口因素作为确定安置面积的标准的规定。

二、房屋拆迁作价补偿

拆迁人按规定价格收购被拆除房屋的原所有人的房屋,并注销其产权的补偿方法。采用这一方式补偿时,若拆除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估价,补偿金额按所拆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拆房补偿价格=重置价×成新率×建筑面积。实行作价补偿时,对有抵押权、留置权的原房屋,必须清理债务,然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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