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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抵押房产在起诉前有效吗

2022-02-19 来源:欧得旅游网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在债权人起诉前抵押房屋,如果以明显不合理价格担保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抵押行为,撤销后房屋抵押无效。抵押合同需办理登记,登记部门根据不同抵押物类型而定。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无效,办理登记需提供主合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抵押房产在起诉前有效吗

民法典规定,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偿还债务,并且在债权人起诉前抵押房屋的,如果以明显不合理价格担保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抵押行为,撤销后房屋抵押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抵押合同怎么登记

当事人以法律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在起诉前抵押房产的有效性存在条件。如果抵押房屋的价格明显不合理,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抵押行为,撤销后房屋抵押将无效。抵押合同的登记非常重要,应根据具体情况向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登记部门包括土地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林木主管部门、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和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将无法对抗第三人。办理登记时,需提供主合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等相关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一条 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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