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1、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人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劳动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属于法人或社会团体,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受雇人与雇用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雇佣合同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受雇提供的劳务十分广泛,凡法律调整的服务均可以适用于雇佣合同。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目前,针对雇佣合同我国尚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适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规制。
(6)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7)二者的历史不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有:
1、主体不同。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
2、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
3、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4、法律干预程度不同。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法律、法规规定了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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