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思想认识上有差距。当前,部分基层纪委书记把履行监督职责与服从同级党政领导没有剥离开来,过多地依附党政开展工作,过多地强调服从,而忽视了监督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党政不支持、怕得罪人、怕丢选票”的思想坎难以逾越,导致不愿、不敢大胆履行监督职责。
2、业务水平上有差距。纪检监察工作需要较强的法律法规知识及较为专业的工作技能,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基层纪检监察人员更换频繁、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不够过硬,导致不熟悉、不会监督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存在。
3、协调配合上有差距。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与组织人事、财务、审计、法律等部门缺少信息共享机制,加上个别基层领导干部在口头上愿意接受监督,但思想和行为上却规避监督,工作联系少、思想交流少、生活交往少,形成一道无形的墙,制约着监督职能作用发挥。
4、监督执纪不到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失之于宽,通报曝光力度不够,震慑力不强,让一些人心存侥幸。同时,抓早抓小功夫不够,对党员干部中的不良风气和苗头倾向制止不力,早发现、早处置机制不完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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