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若用人单位在该员工入职时已讲明,离职后的工资结算与其他员工一样正常发放,在离职时不一次性结清,针对这种情形,员工可以让其提供一个证明,提供银行卡号后等其打在自已帐户上。虽然与现行劳动法相冲突,但事实上这种现象普遍存在。这与拖欠工资是有所区别的。2.用人单位不结清工资是有主观故意上的拖欠行为,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拒绝,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让其给予帮助与调解让公司结算个人应得的工资,对于离职后工资结算时间的规定,各省标准不一致,建议查询当地的工资支付条例进行了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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