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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和标准是什么?

2021-04-22 来源:欧得旅游网

土地增值税征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税率分别为30%、40%、50%和60%。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销售、未竣工决算项目转让以及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包括已竣工项目中已转让面积占比85%以上,销售许可证满三年未销售完毕,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等。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法律分析

一、土地增值税如何征收

1、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具体如下: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和流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结语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进行,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根据具体情况,税率分别为30%、40%、50%和60%。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销售、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项目以及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对于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如果已转让面积占比超过85%或剩余可售面积已出租或自用,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此外,取得销售许可证满三年未销售完毕、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或其他省税务机关规定的情况也需要进行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八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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