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地的认定:如果合同书面签字的地方并不与签名或盖章的实际位置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承认签字的地方是签订合同的地方;如果合同未约定签订地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最终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作为合同的签订地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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