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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牺牲的警察有什么待遇

2021-03-09 来源:欧得旅游网

因公牺牲的警察有以下待遇:
1、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2、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中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当供养亲属丧失其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至残一级致四级而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金额标准的50%发给。同时,人民警察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还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为: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第七条
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
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烈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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