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提高文明素质,特制定本细则。
Ø 一、量化评分程序:
第一条 每学期学生根据本细则中的加减分内容对上一学期本人的行为实事求是地自评,并交予班量化评分小组。
第二条 由班委、团支部有关班团干部和部分普通同学组成量化评分小组,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基础上对全班同学进行量化评分,基准分为60分,最后累加不超过100分(即折合后总分不超过15分),并将评分结果交年级辅导员审核。
第三条 辅导员审核后,再将评定结果上报学院和学校。
Ø 二、量化评分适用:
第四条 为学校专项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评定提供基本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 学生思想考核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 用于其他奖励、荣誉评比时参考。
Ø 三、量化评分标准:
n 加分条款:
第七条 参加各级各类比赛竞赛等活动者,获班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5、0.3、0.2分;获院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8,0.5,0.3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8,0.5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4、3分。
第八条 期末考试专业排名前3%者加10分,前9%加8分,前18%加6分,前30%加4分,前50%加2分(不兼得)。
第九条 获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六级证书者,参评学期分别加0.3;0.5分;获得普通话二级乙等、二级甲等、一级乙等、一级甲等者参评学期分别加0.2,0.5,0.8,1分;获得国家级(省级)计算机二级、三级、四级证书,参评学期分别加0.2,0.5,0.8分。(加分学期与证书上所写日期一致)。
第十条 获得其他类自考证书(如会计证等),参评学期加1分(加分学期与证书上所写的日期一致)。
第十一条 在院报、校报及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文章,并持相关证明者,每人每次分别加0.5、1.0、1.5分。
第十二条 参加院级、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结题,参评学期分别加0.6分,科研项目及成果获院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1、0.6分;获校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1.5、1分;以此类推。
第十三条 担任校级副部长及以上职务者加3分;担任学院学生会主席、分团委副书记职务者加3分;院级副部长及以上职务者加2分;校内其他组织负责人(协会会长)加1分;其他干事加0.5分。
第十四条 担任班长、团支书加3分;其他班团干部(包括寝室长)加2分;担任各类组长职务每学期加1分。
第十五条 在学院及以上志愿者活动中表现突出(如被评为优秀志愿者),每人每次加1分。
第十六条 寝室获得校级“优秀学风寝室”称号每人每次加1分,“十佳寝室”称号每人每次加2分;获得“十佳优良学风班集体”每人加2分;获“五四红旗支部”人每人加2分;其他类的班级荣誉称号(如优秀团支部)每人加1分。
第十七条 寝室内务方面被学院、学校通报表扬每人每次分别加0.5、1分。
第十八条 举报或制止使用违规电器、打架斗殴、赌博等违纪违法现象每人每次加1分。
第十九条 班团活动的筹备者每人每次加0.5分,现场积极参加者(如发表感想)每人每次加0.1分,自愿写团活动感想者每人每次加0.2分。
第二十条 代表班、学院、学校参加活动者每人每次分别加0.2,0.3,0.5分;加油助威者每人每次加0.1分。
第二十一条 积极为班集体出谋划策,组织班级活动并促使班上大部分同学参与活动的组织者,每人每次加1分(正常班团活动中的班干部除外)。
第二十二条 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并持相关证明者,每次加1分。
第二十三条 参加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如支教)且圆满完成任务,并持有相关证明每人每次加1分。
n 减分条款:
第二十四条 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5分钟)每人每次减0.2分,旷课每人每次减1分,若有事须有辅导员的签字假条。
第二十五条 违反课堂纪律,极大地干扰老师上课,严重影响同学们听课,被老师点名批评者每人每次减1分。
第二十六条 班干部参加班级及以上会议无故缺席每人每次减1分。
第二十七条 工作失职、未按时按质完成任务或由个人原因造成严重后果者每人每次减1.5分。
第二十八条 未按时提交工作总结、工作计划者每人每次减1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学校规定(校纪校规等)而被学校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每次分别减0.8、1、1.5、2、2.5分。
第三十条 酗酒、偷窃、赌博等,起哄造成严重后果者,打架斗殴等恶意伤他人者每人每次减2分。
第三十一条 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在校外租房者,每人每次减2分。
第三十二条 晚归、被查出夜不归宿且无正当理由者每人每次分别减0.5、1分。
第三十三条 寝室内务卫生被学校通报不合格,寝室成员每人每次减0.3分;被通报最差寝室,寝室成员每人每次减0.5分。
第三十四条 在必须参加的班(团)活动、年级会议中无故缺席者每人每次减1分,若有事不能参加,须提交书面请假。
Ø 四、适用说明
第三十五条 请各位同学主动向班干部提交加分证明材料,各位班干部在每个月最后一个星期五把加减分情况交至团支书处。最后由团支书负责统计,每月第一个星期一在全班通报一次,并报年级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同次同类别性质的评比不重复加、减分,并以最高分为准进行相应加、减分。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四川师范大学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十八条 所有加、减分必须以客观的、原始的证明材料为基础,否则不予认可。相应证明材料保存期为一年。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从20xx年2月1日开始实施。
第四十条 最终解释权归年级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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