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市 工业研究院。 地址: 市 路号。
法定代表人: ,院长。
委托代理人:,本院开发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 市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市制药厂。 地址: 市区路 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请求事项:
1.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原告实验技术转让费用25万
2.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3.被告应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 市 工业研究院与被告市 制药厂于l9 年月就“丁胺那霉素”实验室技术成果转让达成协议,并于同年月日在市正式签订科技转让合同。合同规定:“乙方(市 制药厂)应向甲方(市工业研究院)支付实验室技术转让费用30万元。合同生效后,乙方先付甲方5万元。小试验开始时支付甲方5万元,试验结束后再支付给甲方5万元。之后,每个月支付5万元,3个月内付清。‘’合同生效后,被告依照合同规定先支付了5万元;原告也按规定,交给被告技术资料和丁胺那霉素实验室技术。后来被告来原告处进行小实验复核,按合同规定应支付5万元,但被告未交付。当时原告虑及双方的友好关系,未再当面提出先交钱后实验的要求。被告派人进入实验室,连续进行了3次小试验验收工作。可是被告在实验开始时未付钱,实验结束后按规定应付的5万元也未交付。被告甚至在实验时还提出了一些合同上未曾列入的要求,原告稍有异议,被告便指责原告未履行合同。实际上,被告如此行事,正是为自己不履行合同在寻找借口。后来,为了妥善解决问题,原告特派有关处、室负责人赴京与被告磋商,希望双方原有的良好关系不要因此而受到伤害,要求被告按照合同办事,结果却未能得到解决。此后,原告又曾委托律师事务所致函被告,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前来上海协商解决,而被告仍无诚意,竞采取拖延搪塞的办法,至今未作回应。为此,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应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尚欠原告的实验技术转让费用25万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依法判决。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市 工业研究院(公章)
法定代表人: ,院长(签字)
20年月日
附:
本起诉状副本6份
书证5份
物证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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