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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钱财如何追回?

2020-03-12 来源:欧得旅游网

被诈骗后,即使诈骗者被判刑,仍可追回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债务。即使债务人坐牢,如有财产,仍应履行判决。判决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诈骗罪的刑期根据数额和情节而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一、诈骗我的人坐牢了钱怎么追回

1、附带民事诉讼的主要时要求对方偿还债务,即便是对方被判刑,也不影响民事判决,一旦法院判决胜诉,坐牢的债务人在有财产的情况下仍应该偿还债务,拒不履行判决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名下的合法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犯诈骗罪要坐几年牢

诈骗罪需要坐几年牢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拓展延伸

追回被骗钱财的有效方法

追回被骗钱财的有效方法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首先,报警是必要的步骤,将被骗情况向警方报案,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其次,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法律程序和权益保护。此外,与相关机构或平台联系,如银行、支付机构、电商平台等,提供证据并寻求协助。同时,积极收集证据,包括交易记录、通信记录、证人证言等,以支持追回钱财的诉讼程序。在追回过程中,保持沟通和协商,寻求和解或调解的机会。最后,如果需要,可以考虑起诉对方,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被骗的钱财。请注意,具体情况可能存在差异,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并寻求专业意见。

结语

追回被诈骗的钱财是您的合法权益,即使诈骗者坐牢,民事诉讼仍可要求其偿还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您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请及时报案、寻求法律援助,收集证据,并与相关机构合作,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您的损失。具体操作请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并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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