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主变更:家庭户户主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承租人担任,产权人(承租人)户口未登记在该房屋所在地或者不愿意、不适宜登记为户主的,由产权人(承租人)书面指定登记在该户的常住人口担任户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1)公民申请家庭户变更户主的:书面申请报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新户主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
(2)单位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由该单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2、姓名变更:书面申请报告;本人(或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血亲关系证明、抚养关系证明等。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提交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协商一致意见书。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的,需提交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调解书或者结婚证,父母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意见书。离婚、再婚、收养关系、单位(学校)等证明材料。
3、出生日期更正: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报告;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能证明本人实际出生日期的相关原始材料等。
4、民族成分变更:书面申请报告;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等。
5、性别变更:书面申请报告;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6、婚姻状况变更:书面申请报告;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调解协议书;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7、其他项目变更: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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