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贷款对象。贷款对象是指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按时、足额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房,但在省内其他州按时、足额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贷款用途。申请的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3、借款人。借款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必须是购房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
4、缴存时间。借款人及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在申请贷款时,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满12个月,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借款人户籍在昆明且在本市行政辖区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
5、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期限为1 - 30年,男职工不超过60周岁,女职工不超过55周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6、信用记录。购房相关人信用报告记录超过以下标准,借款人均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个人贷款月还款违约记录达到连续违约6次的;
(2)信用卡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达到连续6次的;
(3)个人贷款月还款违约记录、信用卡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累计达到10次的,贷款和信用卡记录合并计算;
(4)到期还款的贷款到期后逾期一年以上未还款的。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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