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环保罚款的“滞纳金”是什么?
1、《环保法》条文中无滞纳金条款,即《环保法》并未授权环保部门对环保违法行为人进行加收滞纳金。(即使规定了,也不是税收滞纳金)
2、上图:
3、所谓的“滞纳金”到底是啥?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再上图:
4、小结:
原来它是“加处的罚款”啊,也是行政罚款哦!
二、所谓的环保罚款的“滞纳金”能不能所得税前扣除?
不能!
因为: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填报说明解释也明确,“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4、小结:
一般来说,按照处罚的主体和依据不同,可以把罚款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性罚款,其大多依据的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和强制性;另一类是经营性罚款,主要是根据经济合同或行业惯例,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违约行为给予的惩罚。对于这两类性质不同的罚款,在计算所得税时其基本原则是,行政性罚款不得税前扣除,经营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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