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公司避税,几乎涉及缴税主体、客体转移避税的各个方面,汇集了使用税收协定、转让定价等诸多手段,是一个综合性的避税模式。离岸公司的避税和逃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避税并没有任何法律条文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但逃税无疑在任何地区都违背法律,同时,离岸公司也已经广泛应用于海外上市企业的架构搭设。因此,只要做好离岸公司的税务筹划,利用离岸公司进行避税,并不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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