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弟弟是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且姐姐是他的监护人,则姐姐有义务替弟弟还钱;如果弟弟是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则姐姐没有义务替弟弟还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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