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分手了索回以前赠送的礼物分情况而定。礼物已经交付给对方,所有权于对方,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即不得随意要求返还。双方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赠送对方的一些化妆品、包包、领带、衣物等等,往往更大程度是出于交往的礼仪、爱意的表达,而并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馈赠,因此这些生活用品或小额礼物的赠与,一般被认定为一方对另一方无条件的赠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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