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冻结银行卡一般最长是6个月。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如提出保全或者已经进入了执行程序的话,法院是可以冻结当事人银行卡的。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法律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因此,如果您现在被冻结的卡里还有10%定金的数额,法院原则是不能再冻结您其他银行卡的。
因此,被冻结的账户期限一般为六个月,申请人也可以以上述法律规定申请延长,可以提供相应担保要求解封,或者找客户让其积极还款以解除您被冻结的账户。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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