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方代理人的准备工作
(1)审核委托人的资格
根据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对于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权人是指依法获得专利权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
利害关系人是指除专利权人外,专利权被侵犯时对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即专利实施的被许可人。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专利侵权诉讼;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专利侵权诉讼;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除在许可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只能与专利权人一起作为共同原告提出专利侵权诉讼。
(2)判断专利权的稳定性
原告方在向法院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之前应判断所拥有专利的稳定性,看看有无被宣告无效的可能。
除相对于现有技术分析专利权的稳定性外,还要分析专利文件是否存在其他的致命的缺陷,以及这些缺陷是否可以在无效程序中加以克服。
(3)侵权证据的收集
2、被告方代理人的准备工作
(1)分析委托人的实施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判断专利权的稳定性,看看原告的专利有无被宣告无效的可能。
(3)证据的收集。
即使涉嫌侵权人通过分析,认为自己实施地技术落入了涉案专利地保护范围,但是涉嫌侵权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实施地技术属于公开技术地,仍可以提出公知技术抗辩。
此外如果涉嫌侵权人是专利产品地使用者或者销售者地,涉嫌侵权人不知道该产品属于侵权产品,并能举证证明该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可以提出自己只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而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一、专利实施许可的分类有哪些
按照被许可人取得的实施权的范围以及被许可人享有的权利,可以将专利实施许可分为以下5种类型:
(1)普通实施许可
普通实施许可是许可方 (专利权人) 可以将专利技术多次许可他人使用的许可贸易方式。根据这种许可方式,专利权人除了允许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外,还可以允许第三方使用其专利,专利权人自己仍然保留其专利的使用权。这种许可方式的好处是有利于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但如果专利权人考虑不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理失当,没有限制地签订这种实施许可合同,会导致专利产品的生产过剩,影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的利益。
(2)独占实施许可
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限制范围内,对许可人的专利技术享有独占使用权,并且被许可人是该专利技术的惟一使用人,许可人 ( 专利权人 ) 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在相同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实施专利。根据这种许可方式,专利权人虽然可以获得较高的专利技术使用费,但也束缚了专利权人自己的手脚,所以在实践中这种许可方式较少使用。
(3)非独占许可
按照这种非独占许可方式,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分享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许可人不得再允许第三者实施其专利。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共同占有市场,通过专利技术的实施,获得经济利益。
(4)分实施许可
这种许可方式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使用其专利,按照合同的约定,被许可人还可以将专利许可给第三方使用,相对于原实施许可合同,这就是分实施许可合同。在这种许可方式下,专利权人可以从分实施许可合同中收取部分提成。
(5)交叉实施许可
交叉实施许可指的是在两项专利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专利权人相互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具体利益如何分享,由双方用合同的形式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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