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征收范围如下:
1、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保税征收标准具体如下:
1、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
2、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3、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到1000元;
4、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到11200元。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具体如下: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其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水污染物按其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固体废物按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应税噪声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2、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3、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4、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综上所述,环保税征税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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