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可以撤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等情形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相关手续需要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内办理有效。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转移失业人员档案关系后,失业人员未按规定在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受理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予以保留。
撤销登记包括三种形式:一是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公司登记自始无效;二是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公司恢复该次变更登记前的登记状态;三是撤销注销登记,公司恢复注销前的登记状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一是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二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是超越决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拓展资料:以下情况的用户需要注销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从业证照的;
(三)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失业登记期满,未重新办理失业登记的;
(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七)入学、应征服兵役的;
(八)移居境外的、户口迁出本市的;
(九)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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