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税金主要有: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此外还有企业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但不包括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中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在扣除之列。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哪些?
1、业务招待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2、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基数原则同业务招待费
(2)超过部分结转扣除
(3)销售(营业)收入15%
3、职工薪酬
(1)发放对象应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2)汇算清缴结束前已实际支付
(3)列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资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工资薪金处理
4、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超过部分不得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5、教育经费
(1)一般职工教育经费: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2)技术先进型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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