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存在法人的事业单位和非法人的事业单位两种类型。
由于事业单位的主要社会功能是为社会公益目的,并非为了盈利。因此,我国对于事业单位的投资主体资格进行了限制。
第一,只有事业单位法人才能作为投资主体。事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方能作为投资主体,而非法人事业单位则不能投资开办企业或成为公司股东。
第二,只有部分事业单位法人才能作为投资主体。
事业单位的资产分为两类,非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凡是国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法人不得成为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但属于国家核补(不足部分由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法人可以经营性资产投资设立公司。
一、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的投资者:
1、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
2、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4、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对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分公司不能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5、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6、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
二、集体独资企业法人所有权
集体独资企业法人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属于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企业法人和由集体所有权主体出资创办的企业法人。中国传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就是集体独资的企业,企业财产属于本企业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由企业法人享有所有权。比如原来由政府的二轻工业厅(局)及其他厅局主管的集体企业,虽然名为集体企业但实质上所有权、经营管理权都由政府主管部门掌握。自改革开放以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恢复集体企业的本来性质,将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归还给城镇集体企业,由集体企业法人行使,再如改革开放以来机关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也是由劳动服务公司的全体劳动者集体所有生产资料的,它虽然是在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帮助扶持下兴办起来的,但创办者的扶持性资产有的捐赠给劳动服务公司作为集体所有的基金,有的以上缴利润逐步偿还后形成为集体积累财产,加之劳动服务公司的经营积累财产,构成劳动服务公司集体所有的财产,劳动服务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这类集体企业的财产属于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不属于任何成员个人,由集体企业法人独立享有所有权,而且在法人所有权背后再没有投资者。另一类集体独资企业是由集体所有者创办的集体企业法人。比如农村的乡村、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者出资兴办的集体企业,城镇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社区组织创办的集体企业等。这类集体企业的财产属于创办该企业的集体所有,以集体投资权和集体企业法人所有权的法权形式所反映。另外还有一些个人投资设立集体企业并自愿放弃投资私有权,将其投资捐献给企业作为企业的公共积累基金,加上企业的经营积累,构成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的财产,由企业法人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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