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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写假名字生效吗

2024-01-16 来源:欧得旅游网

欠条写假名字生效,但需满足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且不违背公序良俗。欠条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有注明履行日期从当日起算,无注明则从第二日起算。欠条和借条的区别在于欠款关系和形成原因。起诉时,借条较易认定借款事实,而欠条持有人需陈述欠条形成事实并证明。

法律分析

一、欠条写假名字生效吗

欠条写假名字生效。

出具欠条时用假名或别名,如果欠款人不具有欺诈的故意,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是有效的:当事人均具有缔约能力;表意真实;欠条的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欠条的诉讼时效

法律规定欠条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是3年。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的当日起算,对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第二日起算;约定还款期限的,按照约定的到期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通常情况下为三年。如果在三年中,存在使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则将超出三年;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欠条出具日开始,也是三年的时效,同上,也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止,重新计算。

三、欠条和借条的区别

1.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3.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欠条写假名字并不影响其有效性,前提是当事人均具有缔约能力,表意真实,且欠条的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欠条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若存在中止或中断事由,则时效期限可能超过三年。与借条相比,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且欠条形成原因多样。在法院起诉时,借条持有人较易证明借款事实,而欠条持有人需进一步证明欠条形成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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