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家庭暴力后,受害方起诉离婚的,男方不同意不影响起诉离婚,法院审理后,经调解无效,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法院就会准许离婚。我国法律规定,诉讼离婚不需要满足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只要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有证据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形,法院判决离婚。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若一方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则被侵害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从而保护自己人身安全和其他的合法权益,并且为起诉离婚诉讼提供相应的证据基础,从而证明男方有家庭暴力行为,进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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