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而处分其股权,如股权转让、质押、投资等,若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股东处分无效,而第三人主张是善意取得,在证据充足、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善意取得来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 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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