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部门,在工作时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职能。并且国家为了规范政府的工作,对政府进行的相关工作进行法律法规的制定。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保证政府的工作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中心直接邀请三家以上合格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其适用条件是: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
属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得到的;
投标文件的准备和制作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或需要高额费用的。
询价采购是指向三个以上供应商发出报价,对其报价进行比较以确定合格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适用于对合同价值较低且价格弹性不大的标准化货物或服务的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中心在适当的条件下向单一供应商征求建议或报价进行的采购。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比较严格: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在原招标项目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采购方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外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按政府采购的集中程度划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半集中半分散采购三种方式。在规定限额以上或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应采用集中采购方式。在规定限额以下或采购目录范围之外的采购一般由采购实体分散采购。目前各地推行的定点采购实际属于半集中半分散采购。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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