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担保物权的的担保范围包括哪些

2020-10-29 来源:欧得旅游网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如下:

1、主债权及其利息;

2、违约金;

3、损害赔偿金;

4、保管担保财产;

5、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一、替人担保还钱还用还利息嘛

替人担保还钱是否需要还利息,主要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没有特别约定的,需要还利息。我国法律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存单质押担保的实施程序以及注意事项

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是: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担保的注意事项是:

1.质押须签定书面质押合同并转移质物的占有;

2.双方当事人不得事先约定在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三、主债权消灭是什么意思

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抵押权从产生到消灭,都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圆满实现,所以主债权毫无疑问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民法中债权消灭方式,即债的消灭原因有以下情形:.清偿,指债务人实现债权的行为。抵销,指双方负债务时,相互之间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提存,指债务人无法实现债权时,得向公证处提存债务标的,视为履行完毕,债务消灭。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单面消灭债务;混同,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债权债务同时消灭。这里的“主债权消灭”是指主债权的全部消灭,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主债权的部分消灭,担保物权仍然存在,担保财产仍然担保剩余的债权,直到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时为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