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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2023-09-14 来源:欧得旅游网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5、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入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署书面劳动劳动合同,入职协议也是属于书面协议,但是在入职协议之中缺少了很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实质性条款,故而一般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那么,入职协议有法律效益吗?只要是双方合意签署的协议,都是有法律效益的。

一、不签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危害

不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也是危害巨大,但很可惜这一点往往不被企业管理者所重视,造成企业不必要的损失。现实中主要集中在经济补偿金和支付工资的惩罚上。可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为: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6个月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

支付每月双倍工资惩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支付每月双倍工资惩罚并且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仍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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