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人口及监测人口。2.男性年龄在18
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18
50周岁之间。3.不得一人多岗、重复设岗。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持续做好我省脱贫人口等群体的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规范用好乡村公益性岗位,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公益性岗位的设置、使用管理和监督保障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统筹考虑乡村振兴实际需要,开发的就业和社保协理、保洁、护路、管水、扶残助残、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管护、公共卫生、疫情防控、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等非营利性社会公共服务岗位。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具有我省户籍、16周岁以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能胜任相应工作的脱贫人口家庭劳动力和符合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林草等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经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用于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各类资金等。
公益岗位设置规范
1.原则上每个村(含社区)设置5名村级公益岗,各乡镇(场、街道)可根据行政村大小适当调剂各村公益岗数量,但各乡镇(场、街道)总体数量应保持不变。
2.各村公益性岗位主要从事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县乡村振兴局补贴每人每年3000元整,各乡镇(场、街道)可根据工作量适当给予补贴。
3.公益性岗位安置需履行资产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规定的民主评议及公开程序。
4.公益岗岗位确定人员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签订,用人单位负责缴纳人身意外保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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